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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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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準發表或附和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決策部署相違背的言論。
二、不準利用工作便利和職務上的影響,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土地出讓、產權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為個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準接受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利益關系的單位及個人的吃請、錢物及其他利益輸送。
四、不準違反規定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的經營性活動提供便利。
五、不準到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關單位報銷應當由本人及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支付的費用。
六、不準違反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相關規定,擅自受理登記、發布信息、抽取專家、發放中標(成交)通知、收取費用等。
七、不準操縱或者采取暗示、授意、指定等形式影響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投標人(供應商)資格的確定、評標(評審)、交易結果、變更中標人(供應商)等。
八、不準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投標人(供應商)相關情況、專家信息以及開標、評標過程中項目信息等應當保密的內容。
九、不準違反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制、公開承諾制等有關規定,脫崗空崗、推諉扯皮、懈怠拖沓、態度生硬、效率低下或者刁難服務對象。
十、不準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省委三十條和市委二十六條規定精神從事與公共資源交易干部職工身份不相符的活動。